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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85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惠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王惠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851号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4999弄21号。委托代理人沈维琦,女,出生于1985年11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法定代表人金贤洙,董事长。被告王惠兰,女,出生于1983年1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惠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冉伟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