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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赛克与潘信节、杨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赛克,潘信节,杨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张赛克。被执行人潘信节。被执行人杨隆。申请执行人张赛克与被执行人潘信节、杨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信节已支付了申请执行人150000元。2011年8月11日,本院委托温州八方拍卖行拍卖被执行人潘信节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中晨大楼504室房产,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张赛克向本院提出要求先延期执行本案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7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