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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盐商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橡胶厂与临海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橡胶厂,临海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盐商初字第812号原告:海盐××××橡胶厂。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镇××村。代表人:史某某。被告:临海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橡胶厂诉被告临海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临海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临海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连平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步军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