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紫民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687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邱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687号原告何某某,女,1998年7月15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男,1967年3月25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系原告何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戴某某,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男,汉族,现年7周岁,学生。法定代理人邱某某,男,汉族,农民,系被告邱某某叔父。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叶作毅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