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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紫民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687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邱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687号原告何某某,女,1998年7月15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男,1967年3月25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系原告何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戴某某,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男,汉族,现年7周岁,学生。法定代理人邱某某,男,汉族,农民,系被告邱某某叔父。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叶作毅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