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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凯假释裁定书 (59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294号罪犯王凯,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3日作出(2006)西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1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西刑二执字第97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2010年1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刑二执字第1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2年10月31日)。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9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共获得积极12次。本院认为,罪犯王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凯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