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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永军与宋学增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军,宋学增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2633号原告王永军。被告宋学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军诉被告宋学增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军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王永军负担。审 判 长  车延新代理审判员  岳芝敏陪 审 员  张新颖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