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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陈茶花与苗志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茶花,苗志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539号申请执行人陈茶花,农民。被执行人苗志田,教师。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陈茶花诉被执行人苗志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苗志田尚欠申请执行人陈茶花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陈茶花自愿申请对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5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判员华锋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