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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陆法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卢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卢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陆法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卢某,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陆丰市,现住深圳市坪山新区。被告周某,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陆丰市八万镇白江村,现住深圳市。本院受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查,原告卢某、被告周某均已离开住所地陆丰市八万镇至深圳市龙岗区居住超过一年。本院认为,原告卢某与被告周某均已离开陆丰市住所地至深圳市龙岗区居住超过一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建豪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锦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