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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1568-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耿春柱与左亚文、左凯乐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春柱,左亚文,左凯乐,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568-2号原告耿春柱,西安绝缘材料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崔志,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俊花,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左亚文。被告左凯乐。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133号金泰丰国际商务大厦11层。负责人张欣岩,该分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献伟,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灞民初字第15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左亚文所有的陕A4Q6**号车辆过户交易手续冻结的保全措施。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