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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王某甲,下岗工人。被告王某乙,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挺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