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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义商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萧义商初字第1087号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北干街道××室。法定代表人顾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杭州××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德北村。法定代表人王甲。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某公司)诉被告杭州××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市政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本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制作财产保全裁定,并予以执行。本案于2011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明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北市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明某公司诉称:2010年11月22日,被告新北市政公司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借款300万元,为此双方签订《流到资金借款合同》一份,载明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由原告及杭州巨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顾某某、张某某、王甲、魏某某、陈某某、王乙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2011年9月20日,因新北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甲不知去向,无法联系,稠州银行要求被告提前还贷,并于2011年9月22日从原告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100万元归还上述借款。原告认为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100万元。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1份,借款保证合同5份,欲证明被告于2010年11月22日向稠州银行借款300万元,并由原告及杭州巨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顾某某、张某某、王甲、魏某某、陈某某、王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2.情况说明1份、转账凭证2份、贷款还款凭证1份,欲证明原告已代被告归还稠州银行借款100万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原告已就证据的真实性当庭作出保证,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新北市政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根据对以上证据的认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11月22日,被告向稠州银行贷款300万元,为此双方签订《流到资金借款合同》一份,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至2011年11月21日止,并约定如借款人资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则允许借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同时由原告及案外人杭州巨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顾某某、张某某、王甲、魏某某、陈某某、王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稠州银行按约发放贷款。之后,因被告公司资金状况恶化,稠州银行于2011年9月22日从原告在该行的保证金账户内扣划100万元用于归还被告公司贷款。后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另查明,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0月24日,本院已受理以新北市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甲为被告的经济纠纷案件共14起,涉案金额达1100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稠州银行之间的保证借款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因资金状况恶化,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代其向债权人稠州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后,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现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代偿款100万元。如杭州××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杭州××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杭州××××建材有限公司同意杭州××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未按通知的交费期限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星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