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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文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王德盛、威海宝缘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王德盛,威海宝缘担保有限公司,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文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负责人李晓,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德盛。被执行人威海宝缘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佳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相延,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德盛、威海宝缘担保有限公司、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商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商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隋炘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丛洋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