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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天翔货柜有限公司与赛力(中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翔货柜有限公司,赛力(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宁波天翔货柜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97199-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珠江路51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炯,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赛力(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珠江南路438号。法定代理人:神农雅嗣。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翔货柜有限公司与被告赛力(中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天翔货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天翔货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赛力(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9元,减半收取519.5元,由原告宁波天翔货柜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