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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蓬潮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20-06-04

案件名称

孙德嵩与孙光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德嵩;孙光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蓬潮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孙德嵩,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刘家沟镇接夼孙家庄村。委托代理人卢晓声,男,194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蓬建家属宿舍。被告孙光文,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蓬莱市刘家镇接夼孙家庄村。委托代理人朱世友,蓬莱市刘家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嵩诉被告孙光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嵩参加了第一、第二次庭审,本院第三次庭审时,原告孙德嵩接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军审 判 员  于成乐代理审判员  刘士光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商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