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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爱爱等十四人与荣成进成电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爱等十四人,荣成进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荣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张爱爱等十四人。被执行人荣成进成电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荣劳仲案字(2010)第117-1号裁决书,于2011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交付所欠工资款67730.69元及逾期付款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执行人荣成进成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一宗(详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永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