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2915号原告张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其行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长 张钧涛审判员 车延新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