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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2915号原告张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其行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长  张钧涛审判员  车延新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