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龚晓文减刑裁定书 (52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224号罪犯龚晓文,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眉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眉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晓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3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9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晓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监狱积极1次。本院认为,罪犯龚晓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晓文准予减刑一年又三个月(余刑执行至2011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