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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240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某,系该社职工。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5元,其余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