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二初字第878-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广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韦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二初字第878-1号原告广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执行董事。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韦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韦某挂靠在原告广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桂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韦某挂靠在原告广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桂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二、查封原告广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