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张纯元与徐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纯元;徐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405号原告张纯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建义。被告徐金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贤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纯元诉被告徐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纯元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张纯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纯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张纯元负担。审 判 长 王萍萍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人民陪审员 陈纪水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学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