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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张纯元与徐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纯元;徐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405号原告张纯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建义。被告徐金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贤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纯元诉被告徐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纯元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张纯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纯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张纯元负担。审 判 长  王萍萍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人民陪审员  陈纪水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学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