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叶小英与叶盈雄、叶侃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英,叶盈雄,叶侃兴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叶小英,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叶华盈,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盈雄,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叶侃兴,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英与被告叶盈雄、叶侃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英撤回对被告叶盈雄、叶侃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叶小英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