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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秀名与张佰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名,张佰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916号原告:王秀名。委托代理人:颜志康,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佰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名诉被告张佰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秀名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雪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