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开始谈婚,2002年4月26日领证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吴某丙(8岁),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后被告因痴迷于电子游戏和赌博,自己的工资收入输完后,又借高利贷,现在连家庭基本生活开支都无法支付,原告和亲属多次规劝都无效,致使夫妻矛盾冲突已经无法调和,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鉴于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婚后夫妻共同房子及其它财产一人一半。被告辩称,以前家里的活是干的少,尤其是对原告和孩子照顾和关心少,其原因主要是在单位出了医疗事故,赔了钱,想靠赌博赢回来,结果越赌越输,借了外债。现在已经不赌了,虽然家庭目前比较困难,但是用不了多久,就还完赌帐,相信双方夫妻关系会和好如初,也希望原告能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谈婚,2002年4月26日领证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吴某丙8岁,婚后初期夫妻关系一直比较好,后被告因在单位出了医疗事故,赔了钱,想靠赌博赢回来,于是便痴迷于电子游戏机赌博,家庭的事也很少过问,对原告和孩子也很少关心和照顾,结果不但把自己的工资输完,还借了外债,致使家庭基本生活开支都比较困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虽经人介绍,但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也比较好,只因被告赌博致使夫妻常为家庭琐事和家庭经济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被告已决心不再赌博,希望原告能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况且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某甲提出与吴某乙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杜春宝审判员 魏志雄审判员 赵继红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