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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大荔中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中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大荔中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四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俊,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电厂家属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千经,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苏阁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飞,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路41号,系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荔中兴汽车运输公司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荔中兴汽车运输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荔中兴汽车运输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中兴汽车运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1元,减半收取1490.5元,由原告大荔中兴汽车运输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俊杰审 判 员  李谋芝人民陪审员  雷红艳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