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明民二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其文与张海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文,张海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明民二初字第00177号原告:周其文,194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委托代理人:戴春海。被告:张海斌,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原住江苏省盱眙县,现住安徽省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周其文诉被告张海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其文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其文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其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周其文负担。审 判 长  钟如昀审 判 员  陈家燕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杨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