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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二初字第711-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二初字第711-1号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曹某。被申请人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曹某。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曹某诉被申请人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李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某、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经审查认为本案没有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