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二初字第711-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二初字第711-1号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曹某。被申请人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曹某。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曹某诉被申请人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李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某、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经审查认为本案没有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