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民一终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竺家仪与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竺家仪,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民一终字第8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竺家仪,男,193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奉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奉化市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吕卫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卓鲁东,奉化市惠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竺家仪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的(2011)甬奉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竺家仪于2011年10月21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竺家仪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竺家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竺家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重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