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商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陈善栋与温州市晟瓯汽配有限公司、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善栋;温州市晟瓯汽配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750号原告:陈善栋。被告:温州市晟瓯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清。被告: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栋与被告温州市晟瓯汽配有限公司、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善栋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善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陈善栋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鸥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