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四娃与被告石子强、石角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娃,石子强,石角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李四娃(又名李光霞),女。被告石子强,男。被告石角前(又名石宁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娃与被告石子强、石角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在靖边县公安局尚未侦查终结,亦未作出结论。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景相国审判员 王彦弼审判员 赵伟国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凤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