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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炯炯与戎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炯炯,戎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88号原告:胡炯炯。委托代理人:王洪吉。被告:戎国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炯炯诉被告戎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炯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炯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原告胡炯炯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