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炯炯与戎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炯炯,戎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88号原告:胡炯炯。委托代理人:王洪吉。被告:戎国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炯炯诉被告戎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炯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炯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原告胡炯炯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