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朱刚利减刑裁定书 (50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刚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199号罪犯朱刚利,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阎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刚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9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刚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本院认为,罪犯朱刚利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刚利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3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