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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清谋减刑裁定书 (550)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清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248号罪犯王清谋,男,1985年04月02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03月09日作出(2010)山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清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执行至2011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9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清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6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清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清谋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昱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晏永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