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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林升华与李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升华,李远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丰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林升华,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李远志,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林升华与被告李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远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升华诉称,被告李远志因经商缺乏资金,于2010年10月26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月息24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后被告分文未付本息。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李远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远志于2010年10月26日向原告林升华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条上载明了借款时间及金额,未载明借款利息及期限。后因被告未按时偿付本息,经催讨未果,原告遂于2011年6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李远志欠原告林升华借款8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款期限、借款利息作出约定,应视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自起诉之日起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李远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答辩,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远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林升华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自2011年6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子平代理审判员  郭云程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静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