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江宁江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喜红与被告王上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喜红;王上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江宁江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孙喜红,女,1961年4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徐志俭,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上虎,男,1968年3月23日生。原告孙喜红与被告王上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喜红的委托代理人徐志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上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喜红诉称,被告王上虎于2010年1月、同年12月向其借款共计30000元,后王上虎一直未归还。现要求王上虎归还借款30000元。被告王上虎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0日,被告王上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孙喜红借款2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孙喜红现金计人民币20000元”。同年12月,王上虎又向孙喜红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没有书写借款日期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孙喜红10000元,另加利息壹”。此后,王上虎一直未归还。2011年7月,原告孙喜红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上虎归还借款30000元。审理中,因王上虎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王上虎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孙喜红与被告王上虎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王上虎未能及时返还借款,孙喜红主张王上虎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上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上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原告孙喜红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上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审 判 长 秦俊华人民陪审员 王乔明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潘 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