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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党胜斌与平度市正源石材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胜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2943号原告党胜斌。被告平度市正源石材厂住所地:平度市长乐镇卢家村。代表人金铁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党胜斌与被告平度市正源石材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胜斌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胜斌自愿撤回对被告平度市正源石材厂的起诉,其行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胜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党胜斌负担。审判长  张钧涛审判员  车延新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