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民二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秦玉侠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00280号原告:秦玉侠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负责人:周宝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玉侠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玉侠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玉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玉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华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