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二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朱怡勤与北京京鑫东腾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世纪环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怡勤,北京京鑫东腾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世纪环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925号原告:朱怡勤。委托代理人:夏晓静,女,无业。委托代理人:沈强,男。被告:北京京鑫东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久敬庄通久路南侧东3号。法定代表人:陈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民胜,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桁,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环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洋桥路12号二层205室。法定代表人:李继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民,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怡勤与被告北京京鑫东腾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世纪环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怡勤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殿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怡勤撤回起诉。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朱怡勤负担。审判长 吕 江 晖审判员 任 惠 军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