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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上海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方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方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上海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明。委托代理人:谈正明。委托代理人:富鸿。被告:徐方娟。本院在审理上海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方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上海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