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琴与邹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琴,邹水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09号原告:黄琴,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邹水清,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琴与被告邹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计442.5元,由原告黄琴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