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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房小群与岑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小群,岑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73号原告:房小群,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系胡仁英、房长财女儿。被告:岑桐林,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小群诉被告岑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小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国文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