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房小群与岑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小群,岑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73号原告:房小群,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系胡仁英、房长财女儿。被告:岑桐林,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小群诉被告岑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小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国文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