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73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先群与四川省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先群,四川省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736号原告胡先群,女,出生于1951年7月7日,汉族,住双流县煎茶镇茶林村5组。委托代理人刘意识,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英鸷,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四川省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青莲上街2号。法定代表人周世永,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先群与被告四川省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先群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先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先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先群负担。审判员 张俊书记员 谢菲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