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海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与许海民、池彩珍等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海民,池彩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张立军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海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海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彩珍。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征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阴海燕。委托代理人:余妙宏。原审被告:张立军。上诉人许海民、池彩珍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张立军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1)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海民、池彩珍于2011年10月21日以“已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海民、池彩珍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海民、池彩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由上诉人许海民、池彩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裘剑锋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代理审判员 张碧青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