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葛伟波与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伟波,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甬慈行初字第28号原告葛伟波,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杰(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慈溪市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大街458号。法定代表人马焕勇,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棵柯,男,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伟波不服被告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不予受理裁决申请的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11年8月23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伟波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葛伟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伟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葛伟波负担。审 判 长 陈 银 建代理审判员 景 赞 宇人民陪审员 童 松 迪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岑瑜(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