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0173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涛诉被告冯淑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冯淑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737号原告吴涛,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淑珍,女,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吴涛诉被告冯淑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涛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涛承担25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