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翁其宗与王秋岳、孙国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其宗,王秋岳,孙国强,孙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622号申请执行人:翁其宗,男,194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观海卫镇鸣鹤大房路62幢2202室。被执行人:王秋岳,女,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观海卫镇鸣兴村。被执行人:孙国强,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观海卫镇鸣兴村。被执行人:孙国华,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观海卫镇鸣兴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108号翁其宗与被执行人王秋岳、孙国强、孙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暂不宜执行,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6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礼(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