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冯涛假释裁定书 (584)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282号罪犯冯涛,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川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宝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5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9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10年5月至2011年8月获得积极8次。本院认为,罪犯冯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5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