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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韩联合减刑裁定书 (513)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联合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211号罪犯韩联合,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户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联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6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9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联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本院认为,罪犯韩联合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联合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6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