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二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徐利华与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城区供电分公司返还电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利华;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城区供电分公司;西安市南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碑民二初字第00152号 原告:徐利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理,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燕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城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关南街**。 负责人:张晓群,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波,男。 委托代理人:白龙飞,男。 第三人:西安市南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南院门**楼****。 法定代表人:林君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宝华,男。 委托代理人:刘群生,男。 原告徐利华与被告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城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城区供电分局)、第三人西安市南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宸物业公司)返还电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利华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理、王燕华,被告城区供电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波、白龙飞,第三人南宸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宝华、刘群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利华诉称,2010年11月17日被告对其居住小区进行了电网改造,但无故不给原告发放电卡,致其无法正常用电,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电卡。 被告城区供电分局辩称,其依第三人南宸物业公司申请,对原告居住小区进行了电网改造,第三人南宸物业公司交纳全部改造费用后,其已将小区全部住户电卡交付给该公司。原告主张与其无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南宸物业公司述称,被告所述属实,但原告拖欠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不同意给付电卡。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高阳里小区业主,2002年4、5月份入住。2006年底第三人南宸物业公司接管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代收水、电费,与原告未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于该小区有部分住户长期拖欠及未交纳电费,致小区多次停电。为解决收交电费产生的矛盾,被告与第三人南宸物业公司协商,先由第三人南宸物业公司垫付20万元,对该小区进行电网改造。2010年8月18日第三人南宸物业公司经本市高阳里小区大部分业主签名同意,向被告提出关于解决高阳里小区电费欠费问题的申请,被告依据该申请,于2010年11月17日对该小区进行了电网改造,将小区全部业主电卡交付给第三人南宸物业公司。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给其安装完电表后,双方已形成事实供用电关系,应该将电卡交付给原告。被告反驳认为,供电局不接受个人电网改造申请,仅接受村委会、社区或小区物业公司的申请,虽对本市高阳里小区进行了电网改造,但因该小区尚欠电费10万余元,小区电费仍由第三人南宸物业公司统一交纳,至今未直接接管该小区电费交纳工作,原告应要求第三人南宸物业公司交付电卡。诉讼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明、情况反映、居民供用电合同;被告城区供电分局提交的申请、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第三人南宸物业公司经本市高阳里小区大部分业主同意,向被告提出电网改造申请,交纳全部电网改造费用,并垫付了该小区拖欠的电费,包括原告拖欠的电费,被告据此对该小区进行了电网改造,将电卡交付给第三人南宸物业公司,双方之间建立供用电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诉请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诉讼中,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坚不同意向第三人南宸物业公司主张权利,故对其要求被告给付电卡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应另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利华要求被告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城区供电分公司给付电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利华负担(原告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玉萍 审判员 甄方民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化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