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邱浩波与薛志珊、邱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浩波,薛志珊,邱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588号原告:邱浩波(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707053411),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薛志珊(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801153137),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邱志红(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102123413),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浩波与被告薛志珊、邱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浩波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浩波撤回对被告薛志珊、邱志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浩波负担。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尚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