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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邱浩波与薛志珊、邱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浩波,薛志珊,邱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588号原告:邱浩波(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707053411),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薛志珊(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801153137),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邱志红(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102123413),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浩波与被告薛志珊、邱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浩波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浩波撤回对被告薛志珊、邱志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浩波负担。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尚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