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甫清与徐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甫清,徐霞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79号原告:胡甫清,男,193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徐霞芳,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甫清诉被告徐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甫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搜索“”